铝合金建筑型材国家标准GB 5237.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5/25 7:35: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237.1-2004
代替GB/T 5237.1-2000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Wrought aluminium alloy extruded profiles for architecture
—Part 1:Untreated profiles
2004-11-01发布    2005-03-01实施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前    言
    本部分第5.3条、第5.4.1.5条、第5.5条是强制性的,表2、表3、表4、表10的部分内容是强制性的,其余条款是推荐性的。
     GB 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第1部分:基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第6部分:隔热型材
    本部分为GB 5237的第l部分。本部分规定的产品不能直接用于建筑物。本部分主要作为GB 5237.2、GB 5237.3、GB 5237.4、GB 5237.5的基材标准。
    本部分是对GB/T 5237.1—2000的修订,本次修订将标准性质由推荐性标准修改为条款强制性标准,并将5.4.1.5条修改为“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 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 8478、GB/T 8479的规定。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本部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B/T 5237.1—2000。
    本部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兴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佛山金兰铝厂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左宏卿、吕新宇、陈世昌、陈洪再、王来定、卢继延、张贵斌、王举荣、张中兴。
    本部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237—1985、GB/T 5237一1993(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部分)、GB/T 5237.1—2000。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6061、6063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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