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了做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2个产品规格,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及申请适用范围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规格
|
申请范围
|
适用范围
|
1
|
基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有挤压工序,未经表面处理
|
2
|
阳极氧化型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
委托表面处理
|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
|||
仅限表面处理
|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
|||
3
|
电泳涂漆型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
委托表面处理
|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
|||
仅限表面处理
|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
|||
4
|
粉末喷涂型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
委托表面处理
|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
|||
仅限表面处理
|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
|||
5
|
氟碳漆喷涂型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有挤压工序,有表面处理
|
委托表面处理
|
有挤压工序,委托表面处理
|
|||
仅限表面处理
|
无挤压工序,仅限表面处理
|
|||
6
|
隔热型材
|
门窗型材
幕墙型材
|
|
穿条式及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
穿条式
|
穿条式生产工序完整
|
|||
穿条式委托复合加工
|
委托复合加工
|
|||
仅限穿条式复合加工
|
仅限复合加工
|
|||
浇注式
|
浇注式生产工序完整
|
|||
浇注式委托复合加工
|
委托复合加工
|
|||
仅限浇注式复合加工
|
仅限复合加工
|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色金属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2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综合业务部)
邮政编码:100814
电 话:010-63971846 63971844 63971847
传 真:010-63965361 63971844
电子信箱:yshyxt@vip.163.com
联 系 人:杨鹏 何青 王惠芬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铝、钛合金加工产品”,“产品名称”栏填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所列适用范围填写产品规格及申请范围。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4.1.1.5 工序不全的企业需提供外委加工方或原料(基材)提供方加盖公章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状态、同一规格和同一表面处理方式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4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凡是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的企业都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有委托加工工序和受委托加工工序的企业也要有相应产品的全部标准。
表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
产品
单元
|
标准类别
|
标准编号
|
标准名称
|
1
|
基材
|
产品标准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
相关标准
|
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T 228-2002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GB/T 1196-2008
|
重熔用铝锭
|
|||
GB/T 3190-200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
|||
GB/T 3199-2007
|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
|||
GB/T 3499-2003
|
原生镁锭
|
|||
GB/T 4340.1-1999
|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
GB/T 7999-2007
|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
GB/T 16865-1997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
|||
GB/T 17432-199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
|||
GB/T 20975.3-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铜含量的测定 新亚铜灵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GB/T 20975.4-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5-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重量法
|
|||
GB/T 20975.7-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2-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二安替吡啉甲烷分光光度法、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16-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C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
|||
YS/T 67-2005
|
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
|||
YS/T 282-2000
|
铝中间合金锭
|
|||
YS/T 420-2000
|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
|||
2
|
阳极氧化型材
|
产品标准
|
GB 5237.2-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
相关标准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
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T 228-2002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GB/T 1196-2008
|
重熔用铝锭
|
|||
GB/T 1766-2008
|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
|||
GB/T 3190-200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
|||
GB/T 3199-2007
|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
|||
GB/T 3499-2003
|
原生镁锭
|
|||
GB/T 4340.1-1999
|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
GB/T 4957-2003
|
非磁性基体金属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法
|
|||
GB/T 6461-2002
|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
|||
GB/T 6462-2005
|
金属和氧化物覆盖层 厚度测量 显微镜法
|
|||
GB/T 6682-2008
|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
|||
GB/T 7999-2007
|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
GB/T 8005.3-2008
|
铝及铝合金术语 第3部分:表面处理
|
|||
GB/T 8013.1-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1部分:阳极氧化膜
|
|||
GB/T 8014.1-2005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氧化膜厚度的测量方法 第1部分:测量原则
|
|||
GB/T 8753.1~4-2005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氧化膜封孔质量的评定方法
|
|||
GB/T 9276-1996
|
涂层自然气候曝露试验方法
|
|||
GB/T 10125-1997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
|||
GB/T 12967.3-2008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检测方法 第3部分 铜加速乙酸盐雾试验(CASS试验)
|
|||
GB/T 12967.4-1991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着色阳极氧化膜耐紫外光性能的测定
|
|||
GB/T 12967.6-2008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检测方法 第6部分 目视观察法检验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
|
|||
GB/T 16865-1997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
|||
GB/T 17432-199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
|||
GB/T 20975.3-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铜含量的测定 新亚铜灵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GB/T 20975.4-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5-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重量法
|
|||
GB/T 20975.7-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2-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二安替吡啉甲烷分光光度法、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16-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C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萃取分离-二苯基碳酰二肼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YS/T 67-2005
|
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
|||
YS/T 282-2000
|
铝中间合金锭
|
|||
YS/T 420-2000
|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
|||
3
|
电泳涂漆型材
|
产品标准
|
GB 5237.3-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
相关标准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
GB 5237.2-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
|||
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T 228-2002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GB/T 629-1997
|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钠
|
|||
GB/T 1196-2008
|
重熔用铝锭
|
|||
GB/T 1740-2007
|
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
|
|||
GB/T 1766-2008
|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
|||
GB/T 1865-1997
|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滤过的氙弧辐射)
|
|||
GB/T 3190-200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
|||
GB/T 3199-2007
|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
|||
GB/T 3499-2003
|
原生镁锭
|
|||
GB/T 4340.1-1999
|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
GB/T 4957-2003
|
非磁性金属基体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方法
|
|||
GB/T 6461-2002
|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
|||
GB/T 6462-2005
|
金属和氧化物覆盖层 厚度测量 显微镜法
|
|||
GB/T 6682-2008
|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
|||
GB/T 6739-2006
|
涂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
|||
GB/T 7999-2007
|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
GB/T 8013.1-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1部分: 阳极氧化膜
|
|||
GB/T 8013.2-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2部分:阳极氧化复合膜
|
|||
GB/T 8014.1-2005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 氧化膜厚度的测量方法 第1 部分:测量原则
|
|||
GB/T 9276-1996
|
涂层自然气候暴露试验方法
|
|||
GB/T 9286-1998
|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
|||
GB/T 9754-2007
|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 漆膜之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
|
|||
GB/T 9761-2008
|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视比色
|
|||
GB/T 10125-1997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
|||
GB/T 11186.2-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 颜色测量
|
|||
GB/T 11186.3-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 色差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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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2967.1-2008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检测方法 第1部分 用喷磨试验仪测定阳极氧化膜的平均耐磨性
|
|||
GB/T 12967.6-2008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检测方法 第6部分 目视观察法检验着色阳极氧化膜色差和外观质量
|
|||
GB/T 16585-1996
|
硫化橡胶人工气候老化(荧光紫外灯)试验方法
|
|||
GB/T 16865-1997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
|||
GB/T 17432--199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
|||
GB/T 20975.3-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铜含量的测定 新亚铜灵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GB/T 20975.4-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5-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重量法
|
|||
GB/T 20975.7-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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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0975.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2-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二安替吡啉甲烷分光光度法、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16-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CDTA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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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0975.1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萃取分离-二苯基碳酰二肼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YS/T 67-2005
|
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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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282-2000
|
铝中间合金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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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420-2000
|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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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480-1992
|
建筑生石灰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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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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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喷涂型材
|
产品标准
|
GB 5237.4-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
相关标准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
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T 228-2002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GB/T 629-1997
|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钠
|
|||
GB/T 1196-2008
|
重熔用铝锭
|
|||
GB/T 1732-1993
|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
|||
GB/T 1740-2007
|
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
|
|||
GB/T 1766-2008
|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
|||
GB/T 1865-1997
|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滤过的氙弧辐射)
|
|||
GB/T 3190-200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
|||
GB/T 3199-2007
|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
|||
GB/T 3499-2003
|
原生镁锭
|
|||
GB/T 4340.1-1999
|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
GB/T 4957-2003
|
非磁性基体金属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法
|
|||
GB/T 6461-2002
|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
|||
GB/T 6682-2008
|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
|||
GB/T 6742-2007
|
漆膜弯曲试验(圆柱轴)
GB/T 7999-2007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
GB/T 8013.1-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1部分: 阳极氧化膜
|
|||
GB/T 8013.3-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3部分:有机聚合物喷涂膜
|
|||
GB/T 9275-2008
|
色漆和清漆 巴克霍尔兹压痕试验
|
|||
GB/T 9276-1996
|
涂层自然气候暴露试验方法
|
|||
GB/T 9286-1998
|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
|||
GB/T 9753-2007
|
色漆和清漆 杯突试验
|
|||
GB/T 9754-2007
|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 漆膜之20°、60°和80°镜面光泽的测定
|
|||
GB/T 9761-2008
|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目视比色
|
|||
GB/T 10125-1997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
|||
GB/T 11186.2-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 颜色测量
|
|||
GB/T 11186.3-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 色差计算
|
|||
GB/T 16585-1996
|
硫化橡胶人工气候老化(荧光紫外灯)试验方法
|
|||
GB/T 16865-1997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
|||
GB/T 17432-199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
|||
GB/T 20975.3-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铜含量的测定 新亚铜灵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GB/T 20975.4-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5-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重量法
|
|||
GB/T 20975.7-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2-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二安替吡啉甲烷分光光度法、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16-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C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萃取分离-二苯基碳酰二肼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YS/T 67-2005
|
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
|||
YS/T 282-2000
|
铝中间合金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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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420-2000
|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
|||
JC/T 480-1992
|
建筑生石灰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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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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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碳漆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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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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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5-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
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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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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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T 228-2002
|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
|||
GB/T 629-1997
|
化学试剂 氢氧化钠
|
|||
GB/T 1196-2008
|
重熔用铝锭
|
|||
GB/T 1732-1993
|
漆膜耐冲击测定法
|
|||
GB/T 1740-2007
|
漆膜耐湿热性测定法
|
|||
GB/T 1766-2008
|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
|
|||
GB/T 1865-1997
|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气候老化和人工辐射暴露(滤过的氙弧辐射)
|
|||
GB/T 3190-200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
|||
GB/T 3199-2007
|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
|||
GB/T 3499-2003
|
原生镁锭
|
|||
GB/T 4340.1-1999
|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
|||
GB/T 4957-2003
|
非磁性基体金属上非导电覆盖层 覆盖层厚度测量 涡流法
|
|||
GB/T 6461-2002
|
金属基体上金属和其他无机覆盖层 经腐蚀试验后的试样和试件的评级
|
|||
GB/T 6682-2008
|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
|||
GB/T 6739-2006
|
漆膜硬度铅笔测定法
|
|||
GB/T 6742-2007
|
漆膜弯曲试验(圆柱轴)
|
|||
GB/T 7999-2007
|
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
|||
GB/T 8013.1-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1部分: 阳极氧化膜
|
|||
GB/T 8013.3-2007
|
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膜与有机聚合物膜 第3部分:有机聚合物喷涂膜
|
|||
GB/T 8733-2007
|
铸造铝合金锭
|
|||
GB/T 9276-1996
|
涂层自然气候暴露试验方法
|
|||
GB/T 9286-1998
|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划格试验
|
|||
GB/T 9754-2007
|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 漆膜之20°、60°和80°镜面光泽的测定
|
|||
GB/T 9761-2008
|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目视比色
|
|||
GB/T 10125-1997
|
人造气氛腐蚀试验 盐雾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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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11186.2-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二部分 颜色测量
|
|||
GB/T 11186.3-1989
|
涂膜颜色的测量方法 第三部分 色差计算
|
|||
GB/T 16585-1996
|
硫化橡胶人工气候老化(荧光紫外灯)试验方法
|
|||
GB/T 16865-1997
|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
|||
GB/T 17432-1998
|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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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T 20975.3-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3部分 铜含量的测定 新亚铜灵分光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
|||
GB/T 20975.4-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铁含量的测定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5-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5部分 硅含量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重量法
|
|||
GB/T 20975.7-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7部分:锰含量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8-2007
|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8部分:锌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EDTA滴定法
|
|||
GB/T 20975.1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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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2部分:钛含量的测定 二安替吡啉甲烷分光光度法、过氧化氢分光光度法
|
|||
GB/T 20975.1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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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6部分:镁含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CDTA滴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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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0975.1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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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第18部分:铬含量的测定 萃取分离-二苯基碳酰二肼光度法、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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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6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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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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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S/T 282-2000
|
铝中间合金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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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T 42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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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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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48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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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生石灰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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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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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热型材
|
产品标准
|
GB 5237.6-2004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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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1部分:基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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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1351-2007
|
铝合金建筑型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GB 5237.2-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
|||
|
本表序号2对应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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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237.3-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
|||
|
本表序号3对应的相关标准
|
|||
GB 5237.4-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
|||
|
本表序号4对应的相关标准
|
|||
GB 5237.5-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
|||
|
本表序号5对应的相关标准
|
|||
GB/T 23615.1-2009
|
铝合金建筑型材用辅助材料 第1部分:聚酰胺隔热条
|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1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必须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
表3 企业生产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
生产设备①
|
检测设备①
|
|||
通用设备
|
专用设备
|
通用设备
|
专用设备
|
||
基材
|
1)熔炼炉
2)铸锭机
(直接采购铝合金圆铸锭原料的可不配备以上两种设备)
3)圆铸锭加热炉
4)挤压机②
5)模具加热炉
6)冷却装置
7)拉伸矫直机
8)时效炉
(仅进行表面处理生产的企业可不配备以上所有设备)
|
—
|
1)分析天平
2)分光光度计或原子吸收光谱仪或直读光谱仪
3)维氏硬度计或韦氏硬度计
4)测量平台
5)标准物质
6)材料试验机③
|
1)熔炼测温装置
2)模具加热测温装置
3)挤压筒加热测温装置
4)铸棒时效炉测温装置
5)铸锭机配备水压表
|
|
阳极氧化型材
|
氧化、着色设备
|
1)涡流测厚仪
2)恒温水浴或恒温箱
3)氧化着色生产线测温装置
4)槽液分析仪器
5)氧化膜封孔用离子计
|
|||
电泳涂漆型材
|
1)氧化、着色设备
2)电泳涂漆设备
|
1)涡流测厚仪
2)划格器
3)铅笔硬度装置
4)固化炉温控装置
|
|||
粉末喷涂型材
|
1)预处理
2)粉末喷涂设备
3)固化炉
|
1)涡流测厚仪
2)压痕仪
3)光泽测试仪
4)色差计
5)杯突试验机或冲击实验机
6)划格器
7)固化炉温控装置
|
|||
氟碳漆喷涂
型材
|
1)预处理
2)氟碳漆喷涂设备
3)固化炉
|
1)涡流测厚仪
2)划格器
3)光泽测试仪
4)色差计
5)冲击试验机
6)铅笔硬度装置
7)固化炉温控装置
|
|||
隔热型材
|
穿条式
|
1)开齿机
2)穿条机
3)复合机
|
1)根据使用的铝型材单元配齐相应的检验设备
2)抗剪试验装置
3)恒温恒湿试验箱
|
||
浇注式
|
浇注式隔热型材生产设备
|
注:
①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生产工序不完整的企业(带括号进一步表述的产品),应具有相应工序的必备生产设备,且必须配备申请取证产品单元对应的专用检测设备;
②申请幕墙型材的企业,需具备1200t以上挤压机;
③生产隔热型材的企业,其材料试验机需配备高温炉及试验装置。
5.2.2 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的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或型式试验。企业可以委托经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证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或型式试验,也可以自己进行检验和试验,但自行出具产品定期检验报告或型式试验报告必须配备表4中所列的检测设备。
表4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定期检验或型式试验必备的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
检测设备
|
|
阳极氧化型材
|
1)盐雾试验机
2)耐磨试验装置
3)荧光紫外灯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机(非着色型材可不配备)
|
|
电泳涂漆型材
|
1)盐雾试验机
2)耐磨试验装置
3)氙灯老化试验机
|
|
粉末喷涂型材
|
1)盐雾试验机
2)耐磨试验装置
3)湿热箱
4)氙灯老化试验机
|
|
氟碳漆喷涂型材
|
1)耐磨试验装置
2)恒温水浴锅
3)盐雾试验机
4)湿热箱
5)氙灯老化试验机
|
|
隔热型材
|
穿条式
|
1)高温持久负荷试验箱
2)高低温试验装置
|
浇注式
|
1)热循环试验箱
2)高低温试验装置
|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
产品单元
|
出厂检验项目
|
标准代号
|
标准名称
|
1
|
基材
|
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
尺寸偏差
外观质量
|
GB 5237.1-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
|
2
|
阳极氧化型材
|
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
尺寸偏差
膜厚
封孔质量
颜色和色差
外观质量
|
GB 5237.2-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2部分:阳极氧化型材
|
3
|
电泳涂漆型材
|
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
尺寸偏差
颜色和色差
复合膜局部厚度
漆膜硬度
漆膜附着力
外观质量
|
GB 5237.3-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
|
4
|
粉末喷涂型材
|
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
尺寸偏差
光泽
颜色和色差
涂层厚度
压痕硬度
附着性
耐冲击性
外观质量
|
GB 5237.4-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4部分:粉末喷涂型材
|
5
|
氟碳漆喷涂型材
|
化学成分
力学性能
尺寸偏差
颜色和色差
涂层厚度
光泽
外观质量
硬度
附着性
耐冲击性
|
GB 5237.5-2008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5部分:氟碳漆喷涂型材
|
6
|
隔热型材
|
铝合金型材
产品尺寸偏差
产品室, , 温纵向抗剪特征值
产品外观质量
|
GB 5237.6-2004
|
铝合金建筑型材第6部分:隔热型材
|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经实地核查合格,审查组应将《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6)、《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查记录表》(见表7)和抽取的样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样品图纸一起封存,留存企业(封条需加盖审查部印章)。
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到企业后,对封存的样品与抽样单进行核实,并填写抽样单中的“检查抽封样核实情况”栏目。现场检查后填写《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外观质量检查记录表》,并将以上表格和抽取的理化样品及其合格证或产品质量证明书、样品图纸一并封存,7日内由企业送至检验机构(封条需加盖检验机构印章)。检验机构将以上表格随检验报告寄至审查部。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检验机构抽取样品应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抽取的样品应是企业自产并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其基数应满足以下抽取数量:抽样的产品单元至少有两种型号(指型材的横截面),每种至少要有100根,隔热型材至少要有50根。
样品抽取:审查组根据台帐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状态,两种不同型号共20根检验样品,企业需提供所抽样品的图纸。一旦抽样完毕,样品不得更换。
在现场检查的20根检验样品中任取5根作为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表面性能的检验样品,从距离产品端部1000mm处向后取3段样品,每段300 mm长(5根×3段×300mm)。隔热型材纵向剪切特征值(高温、室温、低温)的检验样品,在4根母样上各截取 100 mm 长24段(每根母样中部和两端各取8段。4根×24段×100mm ),取样时应注意两端至少去掉300mm。所抽检验样品应进行标识和编号,并按规定包装和签封。
申请粉末喷涂型材或氟碳漆喷涂型材的企业,需提供(0.8-1.0)×75×150mm的H14或H24纯铝板试板6块,试板的涂层厚度应符合产品标准要求,并与抽查产品表面涂层相一致。
表6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企业情况
|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
|
||||||||||||||||
生产地址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电话
|
|
传真
|
|
||||||||||||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及申请范围
|
|
执行标准
|
|
||||||||||||||
抽封样情况
|
合金牌号
|
|
状 态
|
|
|||||||||||||
表面处理等级
|
|
|
样品颜色
|
|
|||||||||||||
截面型号
|
|
|
抽样方式
|
|
|||||||||||||
抽样基数
|
|
|
抽样日期
|
|
|||||||||||||
封样数量
|
|
|
抽样地点
|
|
|||||||||||||
生产日期或批号
|
|
|
审查计划编号
|
|
|||||||||||||
抽样人员
签字
|
姓 名
|
工作单位
|
审查员编号
|
||||||||||||||
|
|
|
|||||||||||||||
|
|
|
|||||||||||||||
检查抽封样核实
情况
|
核实数量
|
|
合金牌号
|
|
状 态
|
|
|||||||||||
表面处理等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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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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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面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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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或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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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与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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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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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型号、
生产日期或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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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样
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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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24段×100mm
□5根×3段×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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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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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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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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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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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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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样状态查验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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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包装状况: □完整 □破坏; 样品状况:□正常 □有擦痕;
样品封条:□完整 □破坏; 样品数量:□与抽样单一致 □与抽样单不符。
验收人(签字): 验收日期: 验收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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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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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按产品单元分别填写,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检验机构、审查中心各一份);
2、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3、表面处理等级:阳极氧化型材:氧化膜厚度级别;电泳涂漆型材:复合厚度级别;氟碳漆喷涂型材:2涂、3涂、4涂。
4、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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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表7 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许可证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查记录表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受检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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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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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号、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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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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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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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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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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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企业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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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检产品截面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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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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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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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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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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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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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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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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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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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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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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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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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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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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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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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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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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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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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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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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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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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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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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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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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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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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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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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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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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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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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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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尺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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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口尺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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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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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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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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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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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间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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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面间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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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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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曲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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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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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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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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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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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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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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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个产品单元填一张表;2.附受检产品图纸;3.“产品等级”填写产品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普通级、高精级、超高精级);4.“受检产品截面型号”栏填抽查产品的具体截面型号,如90系列光企、下方等;5.项目栏()中填写名义尺寸和偏差;6.尺寸偏差符合标准的划“√”,不符合标准的将尺寸实测值填写在格中;7.外观质量符合标准的划“√”,不符合标准的填写不合格缺陷的名称;8.“判定”栏指每根是否合格,合格的划“+”,不合格的划“-”;9.“综合判定”栏,通过对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查,依据细则规定综合判定该产品合格或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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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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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见表8。
5.5.2.1 尺寸允许偏差和外观质量检查与判定
检验机构在受检企业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的检查。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在20根样品中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中有不少于18根的检验样品符合相对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可判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在同1根上出现多个不允许缺陷时,按1根不合格记录。
填写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检验记录表,一式三份,留企业一份,两份随样品送检验机构。
5.5.2.2 理化性能检验项目及判定
化学成份、力学性能、表面性能、纵向剪切特征值等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相对应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判该项目不合格。其中力学性能取二个样品检测,二个试样均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应加倍复测(取4根样,其中一个样品应在原不合格样的同根产品上取样),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为不合格。
5.5.2.3 综合判定
以上检验项目(尺寸允许偏差、外观质量、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表面性能等)均符合产品标准相应要求,综合判定该产品质量合格;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质量不合格。
表8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及判定标准
产品单元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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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材
|
化学成分
|
GB/T 20975.3~25-2008
|
GB 5237.1-2008
|
力学性能
|
GB/T 228-2002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
阳极氧化型材
|
化学成分
|
GB/T 20975.3~25-2008
|
GB 5237.2-2008
|
力学性能
|
GB/T228-2002
|
||
膜厚
|
GB/T 4957-2003或GB/T 6462-2005
|
||
封孔质量
|
GB/T 8753.2-2005
|
||
耐盐雾腐蚀性能
|
GB/T 12967.3-2008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
电泳涂漆型材
|
化学成分
|
GB/T 20975.3~25-2008
|
GB 5237.3-2008
|
力学性能
|
GB/T 228-2002
|
||
复合膜厚度
|
GB/T 4957-2003
或GB/T 6462-2005
|
||
漆膜硬度
|
GB/T 6739-2006
|
||
漆膜附着性
|
GB/T 9286-1998
|
||
耐沸水性
|
GB 5237.3-2008第5章
|
||
耐碱性
|
GB 5237.3-2008第5章
|
||
耐盐雾腐蚀性能
|
GB/T 10125-1997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
粉末喷涂型材
|
化学成分
|
GB/T 20975.3~25-2008
|
GB 5237.4-2008
|
力学性能
|
GB/T 228-2002
|
||
涂层厚度
|
GB/T 4957-2003
|
||
压痕硬度
|
GB/T 9275-2008
|
||
涂层附着性
|
GB/T 9286-1998
|
||
耐沸水性
|
GB 5237.4-2008第5章
|
||
耐盐酸性
|
GB5 237.4-2008第5章
|
||
耐冲击性
|
GB/T 1732-1993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
氟碳漆喷涂型材
|
化学成分
|
GB/T 20975.3~25-2008
|
GB 5237.5-2008
|
力学性能
|
GB/T 228-2002
|
||
涂层厚度
|
GB/T 4957-2003
|
||
涂层硬度
|
GB/T 6739-2006
|
||
涂层附着力
|
GB/T 9286-1998
|
||
耐冲击性
|
GB/T 1732-1993
|
||
耐硝酸性
|
GB 5237.5-2008第5章
|
||
耐溶剂性
|
GB 5237.5-2008第5章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
隔热型材
|
铝合金型材检验项目
|
同上
|
GB 5237.6-2004
|
纵向剪切特征值
(高温、室温、低温)
|
GB 5237.6-2004第5章
|
||
尺寸偏差
|
用相应的量具测量
|
||
外观质量
|
目视检查
|
6 证书和标志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规格,详见1.2款表1。
例如:XX企业可生产门窗型材、幕墙型材,有挤压工序,有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生产线,隔热型材穿条式生产线中复合加工工序为外委加工,没有粉末喷涂表面生产线,但有符合条件的外委加工单位,企业申报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隔热型材四个产品单元,经受理、审查合格后,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将载明:
产品名称:铝合金建筑型材
产品明细:1.阳极氧化型材——门窗型材、幕墙型材
2.电泳涂漆型材——门窗型材、幕墙型材
3.粉末喷涂型材——门窗型材、幕墙型材(委托表面处理)
4.隔热型材——门窗型材、幕墙型材(穿条式委托复合加工)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和表1适用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3.1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4.1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6.1.3.2审查部应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组织实地核查,重点核查实地核查办法二、四、五、六章相关条款的内容;
6.1.3.3 企业增加产品单元、产品规格和表1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均应按规定程序对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10-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10)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产品规格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核发塔式起重机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9号)及《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有色金属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010-62012094 82241364
传 真:010-62012094
联 系 人:何耀祖 姚 伟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2)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华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长兴路363号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邮政编码:510650
电 话:020-37239201 37239206
传 真:020-37238441 37238633
联 系 人:唐维学 张中兴 张 鸣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3)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3598号(原107国道丹水坑路段)综合楼
邮政编码:510760
电 话:020-83355302 83304831
传 真:020-83334528
联 系 人:刘春生 朱丽萍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4)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政编码:450004
电 话:0371-63210121
传 真:0371-66370820
联 系 人:王建中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5)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验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612721 86613575 86610462
传 真:024-86612721 86613575
联 系 人:许嘉龙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
(6)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广西南宁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87904
传 真:0771-5860161
联 系 人:干宁军 陈 捷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
(7)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1470290 84470291 84470294
传 真:025-84470293 84470297
联 系 人:朱宇宏 贾 欣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8)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9号
邮政编码:110004
电 话:024-23891751
传 真:024-23996587
联 系 人:李 明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9)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66688611 66688650
传 真:028-86642917
联 系 人:陈 燕 吴 宇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10)国家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朝阳区管庄东里1号
邮政编码:100024
电 话:010-51167655
传 真:010-65715991
联 系 人:刘元新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11)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佛山一环科技路口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735288
传 真:0757-88735555-22
联 系 人:张高旗 王文毅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12)贵州省建筑材料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沙冲南路13号
邮政编码:550002
电 话:0851-57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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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夏莉娜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13)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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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757-22802666
联 系 人:海凌超、李志宏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
(14)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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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戚宁武
电子信箱: lili@cqj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基材、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隔热型材
附件2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规格:
核查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7条44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40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1.1
|
组织
机构
|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1.2
|
管理
职责
|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1.3
|
有效
实施
|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按制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2.1*
|
生产
设施
|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
o 符合
o 不符合
|
|
2.2
|
设备
工装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
o 符合
o 不符合
|
|
2.企业应有设备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规程。
|
1.是否有设备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建立了设备台帐和档案。
3.主要生产设备是否有操作规程。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3.企业应有工艺装备和模具管理制度并能执行。
|
1.是否有工艺装备和模具管理制度,内容是否完善。
2.是否有模具的台帐和使用卡片。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4.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
是否有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2.3
|
测量
设备
|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性能和精度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需要。
|
o 符合
o 不符合
|
|
2.企业应有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
1.是否有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检测设备的台帐。
3.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3.1
|
企业
领导
|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
1.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3.2
|
技术
人员
|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3.3
|
检验
人员
|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3.4
|
生产
人员
|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3.5
|
人员
培训
|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4.1
|
技术
标准
|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
4.2
|
技术
文件
|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完整性、齐全配套,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包括图纸、成品与半成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规程、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设备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卡或工序卡、工艺监督记录卡等质量控制文件等)是否正确、完整、齐全配套。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2.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4.3
|
文件
管理
|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
5.1
|
采购
控制
|
1.企业应制定采购主要原、辅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3.外购基材的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2.企业应对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制定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名单和供货记录。
|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名单和供货记录。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1.是否有采购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
1.是否对采购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
5.企业应制定对外协加工单位的评价规定。
|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
||
6.有外委加工工序(工序不全)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控制办法并执行。
|
1.是否制定了控制办法。
2.是否按控制办法执行。
3.被委托方是否具有相应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
||
7.有外委加工工序(工序不全)的企业其外委加工文件应齐全。
|
1.是否有外委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协议等),签定的合同或协议应包含质量验收规定的内容。
2.是否按文件进行加工,并提供质量证明书。
3.是否按验收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记录。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
||
5.2
|
工艺
管理
|
1.企业应制定工艺监督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
1.是否制定了工艺监督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2.企业应有成品的搬运、包装、贮存、防护和交付的管理制度,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
|
1.是否制定了成品的搬运、包装、贮存、防护和交付的管理制度,并执行。
2.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装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3.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3.企业职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企业职工是否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5.3
|
质量
控制
|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5.4
|
特殊
过程
|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
1.对特殊过程(如熔铸、表面处理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5.5
|
产品
标识
|
企业生产过程中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
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可追溯。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5.6
|
不合格品的控制
|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
1.是否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6.1
|
检验
管理
|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
1.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
6.2
|
过程
检验
|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6.3*
|
出厂
检验
|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标准要求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或合格证。
|
o 符合
o 不符合
|
|
6.4
|
型式
检验
|
隔热型材产品应依据GB5237.6-2004标准6.4条(款)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
1.是否进行了型式试验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2.检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3.是否符合有效期限。
4.企业委托检验的,查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5.2条款的规定;自行检验的,查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见表4)。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6.5
|
定期
检验
|
阳极氧化型材,电泳涂漆型材,粉末喷涂型材,氟碳漆喷涂型材产品应分别依据GB5237.2~5-2008标准6.3条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
1.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2.检验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3.是否符合有效期限。
4.企业委托检验的,查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5.2条款的规定;自行检验的,查是否具备相应的检测设备(见表4)。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
|
七、安全防护
序号
|
核查
项目
|
核查内容
|
核查要点
|
结论
|
核查记录
|
7.1
|
安全
生产
|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7.2
|
劳动
防护
|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
|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
生产地址:
|
邮编:
|
||||||
产品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产品单元:
|
||||||||
核查
结论
|
审查组根据《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___日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共计核查出:
轻微缺陷项目_____款、非否决项不符合项目 款、否决项不符合项目 款。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核查结论是: 。
(注:核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
|||||||
审查组
成员
|
姓名(签字)
|
单 位
|
职务(组长、组员)
|
核查分工(条款)
|
审查员证书编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
条款号
|
轻微缺陷程度
|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
整改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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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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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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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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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
|||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报告编号: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产品名称
产品单元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检验报告无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无骑缝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5.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1页
产品单元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截面型号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受检单位
名称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地点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牌号状态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人员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产品级别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数量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抽样日期
|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
到样日期
|
收到样品的日期
|
样品描述
|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
||
检验项目
|
|
||
检验依据
|
(铝合金建筑型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
||
检验结论
|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
批准: 审核: 编制:
检验结果汇总: 共X页 第2页
依据标准
|
检验项目
|
计量单位
|
标准值
|
检验值
|
本项结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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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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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变化对比表
序号
|
产品单元(2010年版)
|
产品单元(2007年版)
|
说明
|
1
|
阳极氧化型材
|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
名称变化
|
2
|
粉末喷涂型材
|
粉末静电喷涂型材
|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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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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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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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准(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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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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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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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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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1-2008
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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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1-2004
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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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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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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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氧化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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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2-2008
阳极氧化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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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2-2004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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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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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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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泳涂漆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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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3-2008
电泳涂漆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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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3-2004
电泳涂漆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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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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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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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末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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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4-2008
粉末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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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4-2004
粉末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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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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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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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碳漆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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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5-2008
氟碳漆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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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237.5-2004
氟碳漆喷涂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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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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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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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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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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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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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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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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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材
阳极氧化型材
电泳涂漆型材
粉末喷涂型材
氟碳漆喷涂型材
隔热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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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机(表注2.申请幕墙型材的企业,需具备1200t以上挤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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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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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了申请幕墙型材的企业应具备的单台设备挤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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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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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单元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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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
(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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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检测设备
(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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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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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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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极氧化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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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紫外灯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机(非着色型材可不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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荧光紫外灯人工加速老化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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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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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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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热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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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材料试验机须配备高温炉及试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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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试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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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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