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某明知他人开办严重污染环境的炼铝厂,仍将其管理的耕地出租给炼铝厂。左某明知他人是违法办厂,仍受雇担任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和销售,致使周围土地和环境受到严重污染。近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巫某、左某被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1年6月,徐某、陈某(均在逃)等人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开办了一家炼铝厂,雇请左某做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及销售。该炼铝厂以各种含铝的废料为材料,用“冲天炉”进行土法炼铝,截至今年4月案发,共生产铝锭110吨以上。炼铝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废气、废渣,徐某等人未作任何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巫某在明知徐某等人开办严重污染环境的炼铝厂的情况下,将其管理的位于陂坑村的一处耕地出租给徐某等人办炼铝厂,每年收取租金2万元。经群众举报,巫某、左某被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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