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及再利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与《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更好的衔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该规定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从矿山的尾矿中回收低品位的贵重金属,既有效利用了宝贵资源又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装尾矿的库即尾矿库也是矿山危险性较大的设施,现在世界上把尾矿库危害列为所有各种重大灾害中的第18位。
为规范尾矿库建设运行,《规定》加强了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出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尾矿库的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等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尾矿库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规定》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规定》要求企业加强安全管理,指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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