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4号
成文日期:2007-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完善核定征税办法,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调整为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从即日起,对于饮食业、娱乐等八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税率进行不同幅度的下降。
据悉,娱乐业下调至15%至30%、饮食业下调至8%至25%、批发和零售贸易则下调至4%至15%,其他行业的税率都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税务总局明确,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范围内联合确定本地区的具体应税所得率。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需按照10%至20%的税率区间来征税。
根据征收法的规定,一般不具有查账条件的企业,都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分析称,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大多为小企业,国税总局此次下调对于广大中小企业发展将起到扶持作用。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饮食业 |
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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