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末期股息派发实施公告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7/15 9:00: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14元(含税),扣税后每股现金股息人民币0.01026元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2010 年度末期股息分配方案已于2011年5月31日获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1 年6 月1 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现将有关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具体方案

  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3,524,487,892股为基数,2010年度末期股息分配方案将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14元(含税),总计约派息人民币1.54亿元。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026元。

  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02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A股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14元。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0114元。

  二、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

  除息日:2011年7月21日(星期四)

  股息发放日:2011年7月27日(星期三)

  三、派发对象

  截至2011年7月20日(星期三)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司H股股东的现金股息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四、实施办法

  除中国铝业公司、包头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铝厂和贵阳铝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外,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电话:(010)8229 8468,8229 8162

  传真:(010)8229 8158

  六、备查文件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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