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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奖”评选办法(讨论稿)
来源:互联网,更新时间:2006-7-9 10:40:04,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本行业自身特点和行业建设需要,为更好地塑造钢结构企业的社会形象,向社会展示一批有科技创新的工程项目、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鼓励企业科技投入、团结合作、联合公关,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间的技术交流;培养和吸引更多的精英人才,从而使全行业的整体水平不断与世界水平接轨;决定在全行业开展科技创新工程和项目评奖活动,奖名定为“中国钢结构奖”。

  第二条 “中国钢结构奖”是我国钢结构行业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内容为工程建设项目和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两大类。奖项设为年度优秀设计奖、优秀制作奖、优秀施工奖、优秀材料奖、优秀产品奖、优秀工艺奖、优秀成果奖。获奖团体分为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加工制作单位、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中国钢结构奖”由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各单位自愿申报,经所属分会择优后推荐1—6名进行评选。

  第四条 “中国钢结构奖”每年评选一次,获奖项目的数额原则上控制在30—50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评选“中国钢结构奖”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通过验收、审查。

  第六条 下列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境外企业、机构(不包括已在我国境内取得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企业,机构)在我国境内承揽的项目;

  (二) 我国钢结构相关企业承揽的境外项目;

  (三) 难以核查的项目;

  (四) 保密项目;

  (五)参加过“中国钢结构奖”评选已经落选的项目;

  (六) 其它不宜参加评选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报的项目在设计、制作、施工、材料、产品、工艺等方面,具有在技术上的重要创新,其推广应用能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对行业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总体技术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

  (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推广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三) 工程类申报,必须有结构特色、施工技术先进、具有相当规模的结构工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建筑钢结构,主体结构的制作、安装总量在5000吨以上;

  2、桥梁钢结构,主跨100米以上或用钢量5000吨以上;

  3、组合结构,工程建造面积20000M2以上,用钢量3000吨以上;

  4、其它钢结构工程,用钢量2000吨以上。

  (四)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类申报,必须具有技术特色并且已经进行推广普及,其中:

  1、新材料、新产品的应用达到10000吨以上;

  2、新工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第八条 两家以上单位合作的项目,可一同申报。

  第九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降级处罚的设计、制作、安装企业及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任何奖项。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中国钢结构奖”的申报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相应申报条件的团体会员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属行业分会申报;协会直属会员单位,可直接向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钢结构奖”办公室申报。

  (二)各分会对“中国钢结构奖”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材料。各分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对于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并在《中国钢结构奖申报表》中签署初步评审意见,加盖公章后,正式向“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推荐;

  (三)“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依据本办法对被推荐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分类后提交“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

  (四)“中国钢结构奖”的申报时间为每年8月31前, 申报单位向各所属分会和协会(直属会员单位)报送资料;10月30日前各分会将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工程类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中国钢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申报工程概况简介(主体结构形式、规模、钢结构总量、结构特点等);

  4,申报工程主要的技术特点,难点及相应解决对策、创新工法等简介;

  5、申报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措施简介;

  6、工程图纸,只须提供首页及平、立、剖各一张(图纸上应没有设计单位和公章、承担设计的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审图单位和盖章);

  7、监理单位对制作或安装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8、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复印件);

  9、提供《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BG50205—2001所规定的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填写检测数据);

  10、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标准》获优良的证书;

  11、申报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和工程图片;

  12、有解说词的工程多媒体光盘(5—10分钟)。

  (二) 要求:

  1、必须使用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钢结构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资料中涉及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

  4、工程录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制作、安装的质量水平介绍,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二、科研、开发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

  (一)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中国钢结构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3、申报项目概况简介;

  4、申报项目主要的技术特点、难点及相应解决对策、技术优势、技术诀窍

等;

  5、项目所涉及的图纸、文字、图片等感性资料;

  6、项目审查、验收单位作出的评估报告(复印件);

  7、用户的反馈意见;

  8、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要求:

  1、必须使用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统一印制的《中国钢结构奖申报表》;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2、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3、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资料中涉及的项目资金投入,项目类型、质量评定、项目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和文字,必须与立项一致;

  4、涉及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内容应提供录像或多媒体动画、图片等对比资料。



  第五章 核 查

  第十二条 被推荐的项目经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将进行核查。评审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类别,派出核查小组前往工程现场、推荐单位、用户单位等进行核查。每个核查小组由专业技术人员3—5人组成,必要时申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选派1—2人配合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核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相关单位对项目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项目的特点、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质量评定结果等;

  (二) 听取审查单位、项目验收单位,使用单位等对项目的综合评价意见,核查小组与有关单位等座谈时,相关单位人员应当回避;

  (三) 查阅立项审批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报告、有关部I’刁的审批文件、项目报批回复文件及其它必要资料等;

  (四)按照《项目审查验收报告》及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检查项目质量;

  (五)核查小组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第六章 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 “中国钢结构奖”的评审工作,由中国钢结构协会组织成立的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评审委员需具有高级职称、熟悉专业技术并担任过项目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奖’’的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步评审和最终评审。初步评审工作由各分会成立5—7人评审小组进行初评,时间为每年9—10月;项目终审工作由“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进行最终评选,时间为每年11—12月。

  第十六条 “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18人,候补委员2人,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从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中挑选,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每届任期2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负责“中国钢结构奖”的评审工作;

  (二))向常务理事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中国钢结构奖”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 “中国钢结构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分会的初步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并根据申报资料和核查小组汇报材料, 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二)“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三)“中国钢结构奖”的评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

  (四)“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中国钢结构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中国钢结构协会专家委员会,负责“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章 奖惩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每年召开颁奖会,向荣获“中国钢结构奖”的单位授予奖杯及获奖证书,并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

  有关部门和获奖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单位及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在《钢结构》等全国有影响的媒体上公布“中国钢结构奖”获奖项目名单,并通过互联网向国外有关协会积极推介获奖单位及相关个人。

  第二十三条 中国钢结构协会将定期负责组织编辑出版《中国钢结构奖获奖项目专集》,将获奖项目、获奖单位及相关个人载入中国钢结构行业发展史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各人不得复制“中国钢结构奖”奖杯和证书。对违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申报“中国钢结构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取消获奖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核查人员和评审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者撤销核查组成员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在评选工作中严重失职,侵害申报单位及个人合法权益的人员,将劝其退出或开除出评审委员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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