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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国家标准
来源:中国铝材信息网,更新时间:2008-7-19 7:45:18,阅读: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定了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的要求、质量控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本 标 准 适用于挤压、锻造及其他加工方法使用的变形铝及铝合金圆铸锭毛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T 3 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 /T 3 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 /T 3 246(所有部分) 变形铝及铝合金制品组织检验方法
  GB /T 6 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 /T 1 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 /T 4 89-2005 细晶铝锭
  YS /T 4 91-2005 变形铝及铝合金用熔剂
  YS /T 4 92-2005 铝及铝合金成分添加剂
  YS /T 6 00-2005 铝及铝合金液态测氢试验方法
  YS /T 6 01-2005 铝合金熔体净化用泡沫陶瓷过滤板
  3 要求
  3.1 牌号、状态、规格
  铸 锭 的 牌号、状态及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化学成分
  铸 锭 的 化学成分应符合GB/丁319。的规定。
  3.3 尺寸允许偏差
  铸 锭 的 尺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4 低倍组织
  铸 锭的低倍组织应符合表3的规定
  3.5 显微组织
  均 匀 化 状态铸锭的显微组织不允许有过烧
  3.6 外观质t
  3.6,1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拉裂、气泡及腐蚀斑点
  3.6.2 直径小于30 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1.s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直径30mm一5Omm铸锭,表面允许存在深度不大于2.omm的拉痕、成层(冷隔)、缩孔等缺陷
  3.63 允许有经过铲凿修整过且不大于Zmm的机械碰伤,但机械碰伤应不多于四处。
  3.6.4 铸锭表面不允许有高出基面1.smm的金属瘤。
  3.6.5 铸锭表面应清洁、无油污。
  3.6.6 铸锭端面不允许有飞边及毛刺。
  4 质t控制
  铸锭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参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5 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铸 锭 化 学成分的仲裁分析方法应按G/BT6987进行。
  5一2 尺寸测且方法
  用 相 应 精度的量具进行测量
  5.3 低倍组织检验方法
  铸 锭低 倍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4 显微组织检验方法
  均 匀化 铸 锭的显微组织试验方法应按GB/T3246的规定进行。
  5.5 外观质f检验方法
  一 般 以 目测检验外观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打磨法确定表面缺陷的深度。
  6 检验规则
  6. 1 检查与验收
  6.1.1 铸锭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
  证明书
  6. 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属于表面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如需仲裁,供需双方应在需方共同进行仲裁取样
  6.2 组批
  铸 锭 应 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熔次、状态、规格组成。
  6.3 检验项目
  每 批 铸 锭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偏差、低倍组织和外观质量的检验。均匀化状态铸锭还应检验显
  微组织
  6.4 取样
  产 品 取 样应符合表4规定。
  6.5 检验结果的判定
  6.5. 1 化学成分分析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6.5.2 尺寸偏差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可由供方逐根检验,合格交货,不合格报废。
  6.5.3 低倍组织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供方重新取样进行重复试验。取样方法是:对有低倍缺陷的铸锭从其头、尾两端各切掉400 mm后,再切取低倍试片进行重复试验,重复试验结果合格,可全批交货,如其中仍有试样不合格,则全批报废,或由供方逐根检查,合格者交货。
  6.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全批报废
  6.5.5 外观质量不合格时,判单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重新加工处理,合格者交货,仍不合格者报废。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飞标志
  7.1.1 每根铸锭的端面打上牌号、熔次号、及检印。
  7. 1.2 每一捆铸锭应设有两处标签,注明:
  a) 供 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7,2 包装、运翰、贮存
  铸锭 为 裸 件包装,也可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运输及贮存按照GB/T3 199的规定进行。
  7.3 质C E明书
  每 批 铸 锭应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 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b) 产 品名称;
  c) 牌 号;
  d) 供 应状态;
  e) 熔 次号;
  f) 规 格;
  9) 净 重 和件数;
  h) 各 项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i) 本 标 准编号;
  j) 出 厂 日期或包装日期。
  8 合同内容
  订 购 本 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 品名称;
  6) 牌 号;
  c) 状 态;
  d) 尺 寸规格;
  e) 重 量;
  f) 本 标 准编号;
  R) 特 殊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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