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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社会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来源:中国法治在线,更新时间:2006-8-5 21:41:34,阅读:
《红楼梦》中的葫芦僧断案时,因受利害关系左右,为维护本人的仕途利益,昧着良心,硬是将有天大冤屈且于已有救命之恩的一方判败,从而成为经典。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二百年前的案例,现如今确让我一个普通百姓切身体验了:

为了生计,几年前我在淮安市淮阴区苏北市场租了一个小门市零售铝材。2005年1月中旬,我向湖北省黄石市福星铝材有限公司订购了5.7吨铝型材,并和厂家约定了产品质量,即符合福星铝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的“企标”材,(发票上已明确注明“企标”)。福星铝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有名的铝材生产企业,该企业组织生产的企业标准是经监督部门认可备案的。2005年1月25日上午,福星铝材有限公司刚将5.7吨铝型材送到我的门市,还未下货,淮阴区工商局经检大队陈刚等人即到我门市,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将车上的铝材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没有明确保存地点,同时要求我签名)。同年2月1日工商局经检队张平、崔亚军二人上门对登记保存中的3.8吨予以解封并通知可以出售(有解封通知书为证,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余下的1.8吨予以封存。解封后,我店即将该3.8吨铝材作为处理品予以销售。同月5日,工商局陈刚电话通知我到其办公室,拿出一份事先写好的笔录和封存通知(未注明封存时间和期限,封存法定期限为三个月)利用我的无知,谎称只是履行办案程序诱骗我签字,而这份封存通知内容是对解除登记保存的3.8吨进行封存,而此时这3.8吨已被我销售。2005年3月8日,淮阴区工商局以违反产品质量法第39条为由,对我店处以罚款5万元,没收5.7吨铝型材的行政处罚,但由于我的上诉,工商局并没有执行该处罚决定,也就是说没有对所封存的1.8吨进行没收处理。过了三个月,我实在无法经营,在关门停业后,将已过封存期限的1.8吨铝材作处理品进行销售。

作为一名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是我的必须做到的。然而淮阴区工商局作为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违法,弄虚作假,直逼得我一个普通劳动者无法生存,其行为不只是令我寒心,更令人不耻:

第一、我要求厂家送货时,已和厂家约定了产品质量,即厂家的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福星铝材有限公司生产铝材的企业标准是合法标准),且2005年1月25日福星铝材有限公司送上门的铝材产品还未下货,还未经我验收,就被淮阴区工商局予以登记保存(有送货人作证),且让我作为一名持有人签字,由于我根本没有想到问题会那么严重,误认为只是普通的检查而已,便签了字。按理说,厂家刚送达还未经我验收的货物,即使有质量问题,那也与我无关,淮阴区工商局的处罚对象只能是福星铝材有限公司。

第二、在铝材生产国家性强制性标准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之前,铝材的生产只有国家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且推荐性标准没有强制性,只是鼓励企业使用,所以说2005年1月25日上午福星铝材有限公司所送铝材是符合该企业企业标准的合格铝材,而淮阴区工商局抽样检测该车铝材时,认定其是不合格产品,所依据的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淮阴区工商局以国家推荐性标准作出的鉴定对我所进行处罚,是难以让人信服的。这种掩耳盗铃的做法,无论是淮阴区工商局,还是其所聘请的鉴定机构是出于什么目的,他们之间进行过什么交易,不得不让人考虑!!!

第三、2005年1月25日淮阴区工商局陈刚等人将福星铝材有限公司企业的送货车上铝材登记保存,2月1日又毫无缘故地到我门市将其中的3.8吨铝材予以解封(事前不是封存,谈何解封?),通知我出售。在我工商局所谓解封的3.8吨铝材以处理品形式出售后,淮阴区工商局陈刚又于2月5日通知我到工商局办公室,出尔反尔地用假的封存通知骗我签字(工商局利用其优势地位,采取诱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证据),并在我签字后,以我销售5.8吨不合格铝材作对我进行行政处罚。

工商行政部门为何要这对待我这样一个百姓呢,那就是我的“不识相”和我的“无知”造成的。我的“不识相”就是淮阴区工商局经检队的工作人员在对我进行处罚前,对我所作出的各种“启发暗示”无动于衷,因为在淮安各地铝材市场所销售的铝材质量和我都一样,都是公开销售,惟有我遭受到这样的处罚;我的“无知”就是认为工商局是我们个体户的管理部门,只要自己小心谨慎,不得罪他们,就不会有问题,没想到他们会采取这样的卑劣手段对待我这样的一个农村妇女。

面对淮阴区工商局的不公,我只能寻求司法途经解决,然而这条上诉之路,不只让我耗尽了钱材、精力,而且让我再也无法经营自己的小小铝材店了,更让我连活下去的勇气都没有了。

2005年9月底,我正式对淮阴区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判过程中,淮阴区法院行政庭的一审法官包文兵,置案件事实于不顾,明显包庇淮阴区工商局,不经调查核实,只是依据淮阴区工商局所采集的所谓证据进行判决。被判败诉后,我再次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时,二审法官冯景明给了我一个秉公执法的印象,充分显示了其执法良知和正义。在庭审中,冯景明就某些关健问题将淮阴区工商局的办案人员驳得焦头烂额,哑口无言。可庭审后的一个多月,情形完全变成了另外一个模样。冯景明不再是态度坚决,而是先后二次私下里找我协调,说:“货不没收了,罚款三、四万元可不可以?”、“你们做生意的,总是要有公公婆婆的,得罪了他们,你们以后怎么做生意”、“要是我判工商局输了,他们以后还怎么执法呢?”。听到一个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说这样的话,我尤如掉进了冰窑,一下子凉了半截。要知道,这可是我最后的一线希望啊!难道说我们这样一个法制国家,司法部门真的就如此腐败吗?

在无助中,我只能向社会求助了,我坚信我们这个社会还会有正义!还会有公正!象淮阴区工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王其安、陈刚,淮阴区法院的包文兵,淮安市法院的冯景明这一些人,不可能主宰一切,“葫芦僧断葫芦案”这样的历史不可能一次又一次地重演。我在此衷心地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们能帮我一把,为我伸张正义!!!

 

周晓平(电话:13115236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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