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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相城区元和镇阳澄湖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秋星,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建飞,江苏苏州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飞宇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飞机场滑行道南侧8幢交易区1-6区。
法定代表人卢跃洪,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卫明,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洪联,浙江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灵乡镇灵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纪晓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明旭,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纪四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飞宇铝材有限公司、被告大冶市美阁铝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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