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调 解 书 |
(2007)拉民三初字第17号 |
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阳澄湖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华韧竹,江苏省苏州市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建飞,江苏省苏州市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能云,风铝铝材经营部业主,地址拉萨市林廓北路区政协大门往东100米。
被告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城关城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黄霞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光明,男,汉族,1973年1月生,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公司行政人事总经理。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大冶市宏泰铝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二、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费用13333元;
三、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间为一周之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150元人民币,由原告苏州罗普斯金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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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玉 珍 审 判 员 旦巴次仁 审 判 员 向海菊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索朗德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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